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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旅行社的保证金

    发布时间:2019年04月27日
  •  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,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:
    (一)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,交纳60万元人民币;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,交纳120万元人民币。
    (二)国内旅行社,交纳20万元人民币。
   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,属于旅行社所有;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**有关规定,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。
    (三)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:
    (1)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,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,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;
    (2)旅行社因解散、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。
   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,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。
    (四)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
    (1 )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;
    (2)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、财物意外事故的;
    (3)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;
    (4)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;
    (5)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。
  • 企业信息
  • 状态:普通会员
  • 核实:        
  • IP属地:黑龙江
  • 联系方式
  • 联系人:经经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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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地址:江苏苏州市金阊区苏州春秋国际旅行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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